10.3969/j.issn.1007-2020.2002.09.004
论WTO背景下中外合作举办基础教育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谈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
@@ 为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立法与WTO有关规则相衔接,又以我国<教育法>和国情为基础,建议立法中应明确基础教育阶段合作办学的允许领域,并体现对举办者的利益回报原则;从组织机构、教师比例和课程等环节确保对教育的领导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处理好办学机构中基本教学语言和使用外语教学的关系;从外方出资、无形资产比例以及与现行法律相衔接等方面处理好合作方式和校产的担保等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基础教育阶段、法律问题、草案、基本教学语言、组织机构、资产比例、允许领域、现行法律、外语教学、立法、回报原则、合作方式、处理、办学机构、办学方向、领导权、举办者、教育法、课程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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