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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80X.2012.02.012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引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了碳排放权及相关交易制度。这种机制是解决全球性气候变化问题、有效配置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益的重要制度。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确保国际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的前提。碳排放权因其客体可"物"化而具有物权性质,因权利的取得需经行政许可且权利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因此可定性为特许物权。

碳排放权、大气环境容量、物权、特许物权

F316.21(世界农业经济)

201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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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学院学报

1673-680X

31-1980/F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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