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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80X.2009.01.008

我国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评析

引用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近年快速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该业务的调整存在诸多空白.本文认为从质押业务法理分析,具有储金或现金价值的一切寿险或非寿险保单均可作为保单质押对象,但设质的财产权利应限于退保金或现金价值,不应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单质押后,投保人、贷款人和保险人按照质押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部分权利,当有可能减少或流失质物时,该项权利应被限制或冻结.

保单质押贷款、质物、储金、现金价值、保险金请求权

F840.682(保险)

2009-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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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学院学报

1673-680X

31-1980/F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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