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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10/j.cnki.shjr.2015.11.012

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限探讨:基于国际经验的借鉴——兼评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七条

引用
仅有"付款箱"职能,还是兼具监管权限,是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的不同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可分为:"付款箱"型、成本最小化型和风险最小化型三种.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七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权限为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根据对国际经验的借鉴,本文认为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权限应以辅助监管为主,配合其他机构形成监管协调体系,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监管重点是对问题银行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预警,并具备及时实施应急措施的风险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辅助监管、国际经验

F840(保险)

2015-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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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1006-1428

31-1160/F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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