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10/J.cnki.shjr.2015.06.015
论金融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之“失”——兼谈2014年单位犯罪立法解释新规定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不能避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仅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2014年刑法立法解释并没有改变2001年司法解释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归责原理,该款是一条注意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没有增设单位犯罪主体的必要,前置性法律规范已然有效规制相应行为,但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第200条也不失为一条出路.
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F830(金融、银行)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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