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存”认定中的“亲友”标准
在“非法吸存”认定中,“亲友”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但是,现有“亲友”标准仅以“未公开宣传”和“特定对象”为条件,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活跃时期,不但给“非法吸存”的司法认定带来困难,而且也不利于亲友间借贷乱象的有效规制.这源于“亲友”标准以身份性因素考量市场行为,以亲友关系掩盖市场关系,从而忽略了亲友间转贷行为的公开性.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明确“亲友”的内涵与外延,凸显“亲友”标准的“民间性”,从而更准确地认定“非法吸存”.
非法吸存、“亲友”标准界定、转贷、民间性
F831.6(金融、银行)
201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12JZD038.
2014-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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