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仅债券权益保护之投资仲裁视阈
欧美国内法院主导了主权债券争端的法律解决,但是欧美债务危机使得投资仲裁成为主权债务争端解决路径的新关注点.ICSID公约第25条项下“投资”与“同意”关系的理论分析表明,主权债券与投资协定的互动安排可以突破主权债券排他的诉讼管辖权约定.但是,仲裁庭和债权人在此种安排中存在滥用投资仲裁机制的可能,因此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应注意构造防范此种滥用之机制.这对持有大量主权债券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权债务、ICSID仲裁管辖权、投资、同意、滥用
F830.9(金融、银行)
本文为本人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20028、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2BFX00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2M51107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2013T60433和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基金项目ZZHDZF12020的阶段性成果.
2014-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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