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的法律规制与银行风险防范——基于司法实践的考察
《物权法》颁布之后,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已有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认定为应收账款质押的一种,必须进行登记质权才能生效.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确有差异:其实质为金钱质,在现行法下为动产质押的一种,银行占有该笔金钱即可成立质权,毋需像应收账款那样进行登记,故该司法实务观点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但为减少可能的法律风险,银行在金融实务操作与诉讼中应分情况作出不同的应对.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银行风险防范、司法实践
D921(中国法律)
2014-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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