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及其《刑法》规制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期货交易、非法经营期货、非法经营期货罪、刑法规制、独立化
D921(中国法律)
2013-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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