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1428.2002.11.018
调整《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为化解金融风险,去年年底国务院第47次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明确规定了又一条退市途径,即行政撤销.但是,由于<条例>出台的背景比较复杂,所涉及的又是金融市场上最为棘手的问题,且在实施不久已经暴露出不少问题,必须引起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文章试图从金融法制建设的趋势出发,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提出<条例>的问题所在及其解决途径.
金融法制、市场退出、撤销条例
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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