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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428.2001.02.022

正确处理当前我国破产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引用
@@ 一、企业在破产中存有利用破产之机规避法律、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从中可以看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我国企业破产程序开始的法定原因.但是,在已经终结和正在实施的破产企业中,尽管有的企业确是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也有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未到此地步,也申请破产;有的企业虽然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但债权人并未要求清偿债务,而企业生产经营并未到不能维持的地步,也主动申请破产.

处理、企业破产法、实践、企业生产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逃废银行债务、清偿债务、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经营状况、规避法律、法定原因、债权人、法规

D9(法律)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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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60/F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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