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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428.2001.02.005

我国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引用
@@ 一、我国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制度现状 1988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88]第277号),规定专业银行从当年起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按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贷款计提呆帐准备金.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初余额的1%在年初提取,进出口贸易贷款为1.5%,农业、乡镇企业、外汇、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贷款以及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均为2‰.1992年财政部对上述规定作出修订(财商字[1992]第232号),规定呆帐准备金不分贷款类别,统一按年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在年初以人民币计算全额提取,当年提取的比例为5‰,从1993年起每年增加1‰.1993年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财商字[1993]第11号)规定,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改为按年初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准备金制度、财政部、专业银行、初提取、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进出口贸易、制度现状、暂行规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固定资产、财务制度、保险企业、人民币、建筑业、个体户

F8(财政、金融)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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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1006-1428

31-1160/F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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