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1309.2008.01.003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哭泣的上帝和尴尬的仆人"引发的法律思考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而设立,此种义务具有法定义务性质.一般采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来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应当防止对经营者义务无限扩张带来的不公平.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建立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体系.
安全保障、利益平衡、归责原则、侵权责任
F270(企业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BJY122;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YJ200502
2008-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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