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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211.2015.06.014

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保护--兼评《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之适用

引用
《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明确了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不仅认可了未注册商标长期存在的客观情况,而且通过具体的法规范设计来平衡商标注册权利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然则,在我国注册确权的商标基本制度下,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性质不能作为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而应将其界定为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利益为宜。第59条第三款则是这种法益保护系属中得据以主张不侵权之抗辩理由;从解释论角度检视该法规范中关于“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和“原使用范围”等要件,不宜苛以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而应注重证据的提供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予以明确,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证明责任、使用范围、商标注册、可操作性、抗辩理由、基本制度、规范设计、法益保护、定影、重证据、影响力、使用人、商标法、权利人、解释论、侵权

D92;DF5

2015-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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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11

31-1042/F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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