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房产税并非只是打压房价
开征房地产税的可行性1.我国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国家)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
房产税、土地使用权、房价、贾康、房地产税、土地出让金、社会管理者、保有环节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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