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211.2012.05.009
争吵的规矩:前置程序在股东问代表诉讼的适用
引子:一则案例引发的问题原告王某与被告甲公司约定共同投资设立第三人乙公司,其中王某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49%,甲公司以被告江某代表甲公司出资,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51%,江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总经理,刘某为监事。另约定在甲公司认定项目的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等前提下,王某有在乙公司开展业务工作的权利。
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争吵、法定代表人、共同投资、执行董事
F203.9(国民经济管理)
2012-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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