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地方监察体制研究
辽代地方监察体制,呈现出层级化特点,存在道、 镇、 州三级监察区,其中镇级监察区包括府、 节镇与次级方镇.道、 镇二级监察区,皆由长官兼掌监察,判官作为佐官负责具体监察事务.州级监察区,长官(主要是刺史)仅掌政务,不司监察,由录事参军监察州官和属县.各级监察佐官——判官和录事参军,作为监察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对长官也具有监察和制衡的作用,对中央有直达权.各级监察佐官的设置和权责,确保了地方监察职官虽附于行政系统,但仍展现出层级化、 体制化的一面.此外,辽代存在临时遣使监察,是对地方三级监察体制的补充,强化了朝廷对镇、 州的监控.
辽代、地方监察体制、监察官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北族王朝廉政与监察制度研究"2017LZY019
2019-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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