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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56/j.cn11-1097/s.2018.09.017

中国 《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的局限性和出路分析

引用
农业经济运行中允许相当程度的垄断和排除激烈竞争,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章在分析中国 《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尚存的如豁免主体和豁免对象界定不明、豁免行为类型限定不清等问题,提出应进一步扩大农业豁免主体范围,将以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纳入其中,限定 《反垄断法》农业豁免的农产品为不包括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规范审查 《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行为,继而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

农业豁免、局限性、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豁免主体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控制性开发背景下长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绿色协同机制研究"71673104;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14JZD0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我国 ''三农''重要财政、金融和组织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执行机制及提升对策研究"71341016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4-1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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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业

1002-4433

11-1097/S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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