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4216.2004.07.013
企业破产清算的税收处理
@@ 一、企业破产前欠税的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破产)(以下合称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金,法院或清算组应认真核对,按和核对后的欠税数额予以确认.除此以外,应注意如下事项:
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破产企业、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申报债权、清算组、欠税、民事诉讼法、税务机关、企业法人、核对、债权人、纳税人、通知、税金、产前
F8(财政、金融)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