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我国出口产品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或诉讼后,外经贸部鼓励有关企业参加应诉,并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按照本规定对参加应诉的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应参加应诉而不应诉的企业给予处罚。 第三条按照《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在各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及其他受委托组织应诉的单位(以下称协调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参加应诉,并按规定数额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的企业,为应诉企业。
应诉企业、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出口产品、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会、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法、暂行规定、暂行办法、行政规章、协调、委托组织、外商投资、统一组织、商品管理、企业协会、低价出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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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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