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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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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维护我国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  (1)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2)生产第(1)款所指出口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或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的应诉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少数企业生产或出品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应诉。但商会或协会应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建立必要的档案。

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企业协会、应诉、进出口商会、企业生产、外贸经营权、组织、协调、外商投资、经济合作、合法利益、对外贸易、地区出口、单位、出口企业、外经贸、维护、特制

F75;F74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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