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石材贸易异常活跃,如何处理在加工贸易中的单耗问题,过去只是企业间的行为,仅依照相关合同,缺乏行业的涵盖性和普遍性。现在海关总署与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制定的该行业标准,已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这样必将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积极作用。为此,本刊特转载海关总署文件及该标准,希望对相关单位有所帮助。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署税”2001”15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请遵照执行。附件:《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1—2000)》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大理石荒料、花岗石荒料、毛光板部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大理石荒料、花岗石荒料(商品编号:25151100、25151200、25161100、25161200)或大理石、花岗石毛边大板(商品编号:68022)为原料加工生产石材板材、异型材等产品(商品编号:68022110、68022300、68029),包括各种不同厚度规格的板材(含拼花图案类板材)、各种不同形状和规格的异型材(含花线、墓碑、园林雕刻品、文具、卫生洁具、艺术雕刻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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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5(建筑材料)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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