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765.2021.01.009
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对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的重塑
近年来,基于竞争中立的国有企业章节已经成为美欧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一个主要议题.特别是,通过发展和完善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强化了对国有企业的规制.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并非完全基于竞争中立,而是蕴含着对所有制的歧视和遏制国有企业发展的意图,但也必须承认其合理性.其中的商业考虑义务对国有企业的要求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对于中国而言,在参与国有企业规则谈判中,应厘清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联合以国有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诉求;参照缔约方做法,争取更多的豁免与例外;通过国企改革对竞争类国有企业进行商业化改造以减少国际社会对国有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担忧.
竞争中立、国有企业规则、非歧视待遇、商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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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际法治研究"20&ZD205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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