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765.2020.03.008
《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全面审议的合法性分析及中国的选择——《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全面审议中的条约法问题研究之二
《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是国际海关制度的基石.根据《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分类提案、分类修正、分类表决、分类接受"的机制,当前公约全面审议在工作组设立、职能、工作机制方面的合法性存疑、全面审议工作组的参与方代表性不足.在公约全面审议过程中,我国一方面应全面深入地评估考量公约定期更新机制、执行公约的评审监督机制、增加公约约束力和接受度以及修正具体海关制度等各方提案对我国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应在全球多边海关治理体系中具体践行我国倡导的多边贸易自由的立场,增强我国海关对国际多边海关治理机制及条约全面审议进程的把握能力.为此,我国海关在条约全面审议的磋商中,建议把握公约全面审议进程,要求工作组澄清说明当前公约全面审议的机制与进程的模糊存疑之处,提出优化全面审议机制的建议.在谈判中支持现行公约的结构,既同意引入相对平衡的公约更新机制,也要避免公约被频繁修正或更新,并反对引入缔约方境内公约执行的评审监督机制.在对具体海关制度的修正提案方面,建议密切关注当前国内海关法修改进展,对内外立法进行双重比较下形成适当的提案,也应警惕公约修正案中对其他WCO文件与工具的援引而增加公约内容的不确定性.对我国海关在国内执行公约方面,建议整体而完整地理解与落实公约精神,增加我国接受专项附约的数量,以更加开放的心态,使得公约在国内的实施从形似走向神似.
1999年《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国际条约法、修正、全面审议、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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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8年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推进研究"18VSJ076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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