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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以及"诚信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制度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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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心主义"可以使董事更好发挥"代理人"的作用,"诚信义务"则可以完善董事会义务以及制约董事会权力.我国上市公司采用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导致董事会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不能对控股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情况做出制约,而诚信义务规制对象的局限性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董事会也受到现有公司治理规则的"负面激励".对此,我们可以将董事保护投资者的义务解释为"诚信义务",并且建立董事信息披露机制,让董事和投资者接受市场的检验,减少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使公司治理回到合理的轨道.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诚信义务、董事信息披露

39

F83;F27

2018-01-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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