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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765.2017.05.003

《贸易便利化协定》框架下建立中国海关预裁定制度的思考

引用
预裁定(也称为事先裁定、 预约裁定)的概念源于税务部门,指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所进行的解释.进出口企业在海关通关时同样面临海关法律法规适用结果不可预知的问题,由于海关的业务是高度专业化的,企业普遍对此缺乏深入的了解,面临的风险可能更大.因此企业事先向海关进行咨询,并以某种有约束力的形式将咨询的结果加以确认,已经成为国际上一种普遍的做法.《贸易便利化协定》 吸收和借鉴了此前各成员和各个国际组织在预裁定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明确提出了预裁定(Advance Ruling)的概念:预裁定指WTO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定.目前我国预裁定制度政出多门,存在效力高低不一、 申请程序各异、 规则重复等问题.因此,尽快按照TFA的规定对于我国现行的预裁定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完备、 有效、 可操作的预裁定制度,不仅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应尽的义务,对我国自身的发展也大有裨益.

预裁定、行政裁定、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

38

F74;F75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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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经贸研究

1674-1765

31-2007/F

38

201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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