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立法问题评析——以《刑法》第204条第二款存废为中心
《刑法》第204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且骗税额超过所纳税额的行为,同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两罪.本文结合实际判例,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法理评析,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了类型学分析,并对该罪的立法演变过程进行了发生学分析,认为该款规定是立法上将已缴纳部分税款的量刑情节混淆为定罪情节而导致的立法错误,应当予以删除.
骗取出口退税、偷逃税款、定罪情节、量刑情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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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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