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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追补税时限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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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收之债理论及时效制度的法理相通性,海关追补税的时限设置可借鉴但不可完全照搬民法的诉讼时效,须充分考虑海关追补税行为的公法属性及海关执法的自身特点.对于核定时效,目前法律设置的期限比较合理,符合国际通行税法惯例,但不主张在海关追补税中引入无限期追缴制度;对于征收时效,亦应当摒弃无期限征收的作法,不需要特别考虑关税的特殊性因素,海关和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统一的期限设置.

海关税收、海关追补税、时限设置、时效原则

34

F81;TM7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2-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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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1674-1765

31-2007/F

34

201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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