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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泽公司诉加拿大海关违宪取证追缴税款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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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打击走私犯罪和偷逃关税这类违法行为,许多国家的海关法除赋予海关诸多的行政执法权之外,还在一定限度内赋予海关在查处这类案件时拥有搜查、侦查、拘留、扣押、审讯、逮捕等项刑事执法权。从理论上讲,海关的行政执法权与刑事执法权各有其确定对象和适用范围,两者之间的边界划分十分明确;但从实践看,这两类权力的启用条件有时又显得较为模糊,尤其是在嫌疑人违法情事乍现、海关仅掌握初步证据、案件的罪与非罪性质尚未明朗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一般而言,面对犯罪行径的蛛丝马迹,海关若运用查验、稽查、核查等行政权力来调取证据,客观上存在着种种困难,行动中很可能打草惊蛇甚至无功而返,而凭借刑事执法权所独具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海关办案人员通常可以迅速突破案情,获取确凿的证据,进而成功地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后一种过程中往往也存在另外一些意想不到情形,例如由于案件性质并非预想之严重,或者由于犯罪事实难以确证,或者由于启用刑事执法权的条件不充分或时机不成熟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从而可能造成案件久攻不破的被动局面,有时只好无奈撤案或转作行政处理。然而现实中一旦出现这种结果,涉案当事人往往就会以其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尤其是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为由寻求法律救济,诉诸公堂之时,海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的某些漏洞或瑕疵就有可能暴露无遗,败诉的风险显而易见,本案即为一宗典型例证。观之庭审过程,法庭首先极其关注海关违宪取证是否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不法侵害,并就此做出了不利海关的判定;其次,法庭重点关注海关行使刑事执法权中出现“瑕疵”是否偶尔为之抑或一贯如此,当然其认定结论算是对海关网开一面;最后,法庭又从实用主义出发,认可了海关以动用刑事执法权获取的证据转而用作正当行政处理的结果。当然,其所演绎的审判逻辑是否过于牵强,是否真正能够维护“司法的信誉”,也是见仁见智,可能至少难以让原告信服,但最起码它也给人以思辨的启迪。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海关自《海关法》2000年修正而被赋予了查缉走私犯罪的刑事执法权之后,十余年来该种权力的实际运用中也屡有类似本案的纠纷发生,在司法审查中败诉的风险如影随形,这也警醒我们对刑事执法权的调用不可轻率从事。还应看到的是,随着我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公权必治”的法治理念正日渐深入人心,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大势所趋,海关重视其权力运行的自我约束亦显得尤为必要。此为介绍本案例的初衷。

《海关法》、追缴税款、取证、违宪、刑事执法权、加拿大、弗雷泽、《刑事诉讼法》

33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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