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171.2004.05.010
明确国家机关的责任--论设立行刑时效制度的根本,兼与黄伯青商榷
@@ 读了<社会观察>2004年第4期刊登的黄伯青撰写的<从"执行迟到"谈我国行刑时效制度>一文(以下简称<黄文>),对其所提出的"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行刑时效制度,不仅有其理论意义,更有其深远的现实意义"的主张,颇为赞同,然而,笔者认为黄文中反驳"不主张在我国设立行刑时效制度"观点的理由,及其所主张的设立我国行刑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并未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及客观性,甚至有误导大众之虞.
时效制度、国家机关、行刑时效
D924.13;TG146.21;D630.1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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