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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5.008

恐吓类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认定探析

引用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增加了对于恐吓行为的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该类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惑.通过分析恐吓的词义及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征,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是指使用威胁性语言或动作,意图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慌的行为.在认定恐吓类寻衅滋事犯罪的时候,要遵从犯罪构成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只有侵犯社会秩序的恐吓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恐吓行为,既包括单纯型恐吓行为,也包括强迫型恐吓行为.

寻衅滋事罪、恐吓、客体、客观要件

26

D924.11(中国法律)

2017-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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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750

31-178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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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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