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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6.008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中的刑法应对

引用
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一场较大的变革,以上海自贸区为实验区席卷全国的公司资本变革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以相信市场、放松管制、追求效率为目的,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这一变革引发了刑法立法和司法的相应变动。人大的立法解释将“两虚一逃”罪进行了限制适用。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将公司分为开放公司与封闭公司,进行公司资本制度理论上的梳理和司法实务中的现象分析,得出在我国资本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在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性、加强诚信约束机制建设的基础上,对于封闭公司,充分发挥民法、行政法的规范作用,健全和完善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刑法作为保障法,应恪守谦抑性的品格,调整规制重心,将触角限制在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范围之内(也即公众公司)。同时,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经验,将刑法关注的重点转移到公司运营过程中,健全完善公司运营过程中资本犯罪的立法。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刑法应对

D914(法学各部门)

2014年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立项课题。

2016-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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