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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5750.2012.05.014

对诈骗罪“错误认识”与“交付意思”的再思考——以“订购机票案”为例

引用
刑法通说中,诈骗罪是利用对方瑕疵意思转移占有的“交付型”财产犯罪,而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夺取型”财产犯罪.对于两罪相关概念的认识和把握,体系解释的方法十分重要.对“交付意思”必要与否的认识,以及对“错误认识”内容的把握不应局限于各自行为阶段范围,而应对其进行整体性解释.“处分意思”在“错误认识”、“交付行为”和“取得财产”三者间起着重要的限定和衔接作用.“错误认识”的内容必须是关于财产处分动机的认识错误.“订购机票案”中被骗者的“错误”并非是财产转移动机的认识错误,客观转移占有的事实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思,所以不符合“交付型”财产犯罪的行为特征,故应当阻却诈骗罪的成立,而认定盗窃罪.

诈骗罪、交付意思、认识错误、秘密窃取、盗窃罪

D631.43(国家行政管理)

2012-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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