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225.2009.02.015
高校图书馆对学生逾期返还图书罚款行为的法律性质探究
通过分析认为,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高校图书馆没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权,其根据自行设定的规章制度向读者收取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将图书馆规章作为要约不符合要约的内涵,且学生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是依法取得的,并非通过合同法进行约定,亦不宜采用合同法作为民事违约金进行处理.指出应健全图书馆相关立法,以利高校图书馆依法进行日常管理.
高校管理、图书馆、逾期罚款、行政处罚、民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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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1.3(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09-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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