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804.2020.03.007
道德之债:莫斯对印欧人礼物的研究
本文重新梳理了莫斯在《礼物》一书中对罗马法、印度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的材料,结合莫斯"人的范畴"的研究,试图指出:印欧人的礼物是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特有的交换方式,而且这两个等级的礼物交换原则各自不同;而构成现代西方社会主体的第三等级并没有一个符合礼物之道德要求的交换方式,除非继承日耳曼法的精神,否则现代社会终将陷入无法自拔的道德困境.通过与梅因的罗马法及印欧社会研究的比较,本文希望阐明,莫斯通过礼物研究建立的社会契约概念与罗马的债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与自然法的社会契约论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社会契约、罗马法、日耳曼法、印度法、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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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部落组织与封建王权:藏边地区的土地、政治与宗教的人类学研究"20720171049
2020-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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