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804.2004.10.005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
@@ 社区矫正,也叫社区处遇、社区矫治或社会内处遇.矫正在刑法中有两种含义,狭义的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根据,是与报应、威慑、隔离等相对应的概念,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或威慑,而在于将其"治"好.随着"目的刑"主义和"教育刑"主义在全球取得显赫地位,矫正成为所有刑罚执行的代名词,因此出现了广义的矫正,即一切刑罚的执行(死刑除外)都被称为矫正.社区矫正中的"矫正"主要是指广义的矫正--刑罚的执行,当然,从它的发展趋势来看,它会包括一些非刑罚执行的狭义矫正.20∞年3月,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对社区矫正作了这样的解释:"我们所讲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区矫正、制度建设、社区、刑罚执行、刑罚的根据、行刑方式、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两种含义、监禁矫正、回归社会、国家机关、犯罪意识、发展趋势、志愿者、正条件、司法部、目的刑、教育刑、非监禁
C91(社会学)
200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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