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522.2020.02.007
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 ——由Token持有者切入
The DAO事件暴露出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主体性界定的重要意义,而切入点是Token持有者,这一切入点的选取符合技术特征并具有积极意义."公司说"不符合DAO平台将所有人与管理人合二为一的技术特征;"准组织"说尚未解释"准"的法释义学含义及其适用效果;只有"合伙企业说"具有合理性.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具备主体性,可以形成独立于Token持有人个人意思的总意思,以Token持有人账户为基础,具备自有财产,以合约和共识机制为基础,具备组织性要件,这可以满足准则主义的程序要件.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符合联合经营和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要件,是合伙企业.在目前阶段,合伙成员间责任的承担,可适用联营制度,由Token持有各方分别承担.
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代币、智能合约、合伙型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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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课题;上海市浦江学者项目
2020-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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