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 1007-6522.2016.01.011
"版权作品使用共识"与参与式文化的版权政策环境
以"用户创造内容"为代表的参与式文化形态与现代版权保护体系之间产生了冲突,但通过对近年来北美立法及司法机构关于使用版权作品的法律规定及判例、版权产业适度放松版权保护而成就的新型营销乃至盈利模式以及参与式文化创作者群体自发形成的准版权规范进行梳理,发现这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原则性的"版权作品使用共识". 这为我们考察如何为参与式文化的有序繁荣构建适宜的版权政策环境提供了新的视角与维度.
参与式文化、数字版权、使用者权利、转换性使用、版权作品使用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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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3(信息与传播理论)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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