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温室气体 排放纳入控制体系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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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 1007-6522.2016.01.003

《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温室气体 排放纳入控制体系的评析

引用
对于温室气体控制是否应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一直都有争议. 不应将温室气体控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这不仅是由于温室气体不属于大气污染物,也是由我国现阶段所处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决定的. 温室气体主要来源于能源生产等"上游活动"和公众生活消费等"下游活动". 我们应对其进行上堵下疏:一方面力促清洁生产,另一方面倡导低碳生活,将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将温室气体控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温室气体、排放权

33

D912(法学各部门)

上海市教委创新课题重点项目13ZS143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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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7-6522

31-1223/C

33

20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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