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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6522.2011.06.006

我国原子能立法之思考

引用
日本福岛核事故以来,全球核能界开始新一轮反思,国际社会出现了"弃核"和"保核"两种不同观点,前者以德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美国为代表.由于我国能源结构中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严重依赖,为保障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清洁化能源,考虑到核电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比例较低的现状,发展核电的方向不应改变.基于对美国、法国、日本原子能立法现状的分析和比较,为保障核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原子能法>的起草应定位为以环境保护为优先,安全第一,经济性、市场化推动并重,并应进一步理清核能监管体制、建立核污染保险制度.

核能、产业、原子能法

18

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1CFX032

2012-0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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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7-6522

31-1223/C

18

201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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