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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6522.2009.02.011

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法律思考

引用
筹集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改变传统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在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社会保障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除了具有一般税收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累退性、专款专用性、有偿性、再分配性等明显有别于其他税种的特征.许多国家适合其国情的社会保障税的模式选择、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断加以完善的做法以及社会保障研究,可资借鉴和参考.现在我国已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民众的社会保障意识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准,相应的法治环境也已具备,这些都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准备了条件.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税负合理原则、共同负担原则、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和专款专用原则.建议采用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以这种模式来确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宽免等基本要素.此外,为顺利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税制度,应当对我国现有的财政预算体系和所得税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社会保障、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制度

16

DF432.9(经济法、财政法)

200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3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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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7-6522

31-1223/C

16

20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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