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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6522.2004.02.009

信用证交易中信托收据下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引用
信用证交易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其各环节融资的法律性质认定有分歧,对发挥其优势不利.发端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收据在我国亦有大量实践,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信托法>、<担保法>尚不足以为通过它形成的进口押汇提供法律依据.信用证的法律性质是担保和借贷的结合,以此为前提,进口商在付款赎单环节上通过信托收据进行的进口押汇则当定性为让与担保,以发挥其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相结合的效用.

信用证、信托收据、进口押汇、法律性质、让与担保

11

F740.4(国际贸易)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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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7-6522

31-1223/C

11

20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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