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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538/j.cnki.jsufe.2018.02.009

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二元形态的教义解读

引用
设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部分前置预防行为,以此应对网络风险社会的虚拟性、技术超越性以及秩序的涉众性,是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所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应全盘定性为预备行为正犯化,从刑法规范的精确用语角度分析,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形态存在着"预备行为正犯化"以及"纯粹的实行行为"的二元定性标准.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形态二元论的基本指引下,设立的"网站"应当包括"三网融合"下的空间类型;发布的"信息"评价应当从"时间、性质、类型"的多元维度予以规范诠释.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风险社会、预备行为正犯化、纯粹的实行行为

20

DF792.7(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17XFX009;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证研究"CLS2017C24

2018-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25-13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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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9-0150

31-1817/C

20

201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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