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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538/j.cnki.jsufe.2018.01.011

我国公路经营权契约规制论——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为中心

引用
我国公路经营权伴随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和股份制改革而生,其性质属于源自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民事权利.基于公路经营权的私权利性质与公益性特点,传统命令与控制的监管方式无法达到有效的监管目标.契约规制是一种新型的规制方式,运用于公路经营权时主要表现为:通过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安排规制性条款,实现公路经营企业自愿地接受和担负起监管责任.这些监管性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路经营权的契约规制旨在通过正当程序形成具有监管效果的契约条款,达到私人主体依照合理价格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调控目标.

公路经营权、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规制、规制契约

20

D922.294(中国法律)

江苏省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重点课题"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立法研究"QYFZFZ201504

2018-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4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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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9-0150

31-181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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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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