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538/j.cnki.jsufe.2017.05.009
欧盟银行"自救"机制中债权保障的失衡与应对
欧盟《银行与风险处置条例》赋予成员国强制减记银行债务或债转股的"自救"权力,债权成为自救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风险处置目标的公共利益属性赋予了"自救"机制处分债权的正当性,但各目标存在冲突且优先次序不明,埋下了债权保障失衡的隐患."自救"机制虽然"改良"破产清算程序要素,规定了"自救"机制的触发条件、合格债务及其最低标准、债务处置顺序、"不低于破产待遇"及其例外,但存在较大的裁量性.欧盟"自救"机制难以适用于"第三国文件"项下的合格债务,削弱了风险处置的效果,为"第三国"应对"自救"措施提供了空间.我国目前不宜承认和执行欧盟的自救措施,可在全球金融治理层面主张约束"自救"权力的行使,并在今后立法中有限采纳自救机制.
银行风险处置、自救、破产清算、"第三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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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2(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15BFX203
2017-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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