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法律责任研究——以基金会为中心
非营利组织应当承担广泛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实务界与学界的共识.传统观点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以部门法为标准,界定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类.这种责任划分形式未顺应法律责任发展前景与我国混合立法的现实状况.以承担对象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责任的思考模式,具有对象明确、适用直接的优势,符合诉讼实践的需要.以基金会为例,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内容,以承担对象来划分,表现为对社会公众、捐助者和受益者的责任.具体以“捐助人、受益人”为核心,赋予两者监督、检查等实体权利,突出基金会对相关利益者的责任承担.责任规范形式采取多样化方式,并与具体部门法衔接.
法律责任、基金会、责任承担对象、相关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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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91.3(行政法)
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基地和中央高校科研基本业务专项基金西南财经大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经济法治研究中心JBK120401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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