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港民营化的法律规制体系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共性相平衡的视角
我国海港民营化虽已具备合法性,但仍缺乏配套法律规范,而明确其法律规制方向可谓首要问题.参考国际理论与实践,我国应根据重要性对海港进行分类与集中管理,进而有层次、有阶段地逐步推进民营化,并在港口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中确立“公-民港”为海港公与民伙伴关系的基准模式.日本海港改革中的特例港口运营公司制度、民间事业者提案制度等议题值得借鉴.在具体方式上,除“独资、控股、参股”所有权转移型民营化外,还应积极推进PPP型民营化的法律规制.
海洋法治、海港民营化、公港或民港、民间主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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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93(民法)
"浙江大学985专项海洋法治项目"部分研究成果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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