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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的财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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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在理论上产生重要争议,问题的焦点是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究竞归属于公积金缴交者私有,还是归属于国家财政公有.本文从法学的视角透视这一问题,首先根据法学上孳息的原理,指出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并非公积金缴交者资金的利息,其次批评了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归入国家财政的不合理性.本文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理念应从筹集建设资金、发放低息贷款,转向构建全民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一个环节.在这一理念转变背景下,本文建议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作为廉租房建设资金.

公积金增值收益、个人所有、国家所有、住房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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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91.3(行政法)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一般项目"社会本位民法原理的学说流变及制度价值"08YS137;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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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9-0150

31-1817/C

13

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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