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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私合作的法律实施机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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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在该法生效之后,开始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学界更多关注的是私人实施。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5年来的相关资料表明,在面对垄断威胁时,市场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投诉举报而非私人诉讼。其原因在于:投诉举报比私人诉讼具有显著的优势。就当下的现实情况而言,健全以投诉举报为基础的公私合作机制是更为现实的选择,它是将国家公权力优势与市场主体的信息优势有机结合的典范,这也许代表了《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的发展方向。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举报

12

D922.29(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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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9-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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