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0150.2009.05.004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思考
反垄断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美国,该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多倍损害赔偿的潜在收益激励私人实施反托拉斯法.由于恰当的私人诉讼激励涉及公权执行和私人执行之间的妥善分工,涉及反垄断实体规则、程序性规则和责任规则间的协同和配合,美国法对建立最佳的反垄断威慑体系所作出的制度探索,尽管仍存在模糊或不完全匹配之处,但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改进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惩罚性赔偿、私人执行、威慑、诉讼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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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2008年度研究课题08SFB3032;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115A058
2009-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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